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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化工裝置檢修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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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發布日期:2018-04-03 瀏覽:-|

            浙江省化工裝置檢修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一、總則

            (一)為加強對化工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范化工裝置檢修行為,保障人員安全,確保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和檢修施工作業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有關單位使用化學品從事化工生產活動的各種工藝裝置及相關設備檢修施工作業。

            (三)本規定所稱檢修是指對化工裝置及相關設備進行的檢維修、拆除、停開車的各類施工作業項目。

            二、一般規定

            (一)檢修項目管理

            1.裝置檢修單位應明確檢修工作負責人和安全管理責任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明確責任人。


            2.裝置檢修須制定專題方案,方案中應有具體的安全衛生防范保障措施內容。


            3.裝置檢修對外委托施工的,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


            4.在辦理檢修項目委托手續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須交待安全措施和簽訂安全責任書。


            5.對待檢修的裝置要開展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對安全風險程度較高的檢修項目或一些重大項目,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掃線方案、盲板位置、網絡進度等),并應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業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定網絡進度。


            6.裝置檢修的各項目作業,須嚴格執行操作票或作業許可證(包括進出料、停開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檢修、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票證)制度和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并根據安全制度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制定適用于本單位的作業規定和相應的票證,明確各作業、簽發人員的職責及票證的有效性。



            (二)作業安全基本要求

            1.裝置檢修單位須按檢修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向全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特別要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并做好安全交底記錄。


            2.裝置檢修單位應對檢修作業人員進行與作業內容相關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業,須指定其中一人負責安全。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持證上崗。


            3.檢修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安全保護規定,進入裝置現場前,須穿戴好勞動安全保護用品,并對檢修作業所用工機具、防護用品(腳手架、跳板、繩索、葫蘆、行車、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電焊機、絕緣鞋、絕緣手套、驗電筆、防毒面具、防塵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進行檢查、確認。


            4.有作業票證安全管理要求的,檢修作業人員必須持相關作業票證方可進入裝置現場作業。


            5.檢修作業人員須達到“三懂三會一能”要求:懂本作業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火災的撲救方法,懂火災的預防措施;會正確報警,會使用現有的消防器材等,會撲救初期火災;能正確使用現有的防護器具和急救器具。


            6.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各類作業的監護人員必須履行安全職責,對作業和完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如:消滅火種、切斷電源、清理障礙等),并認真做好作業過程中的監護工作。


            (三)動火安全要求


            1.裝置檢修動火作業實行單位內部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動火作業必須持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


            2.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有效動火作業許可證的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沒有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場的不動火。


            3.在含有可燃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等安全可靠的隔絕方式確保與外部物料進行有效的安全隔絕,并經吹掃、清洗、置換等作業程序,使可燃介質含量降低到安全動火作業允許范圍之內。


            4.在含有可燃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動火前必須對設備、容器、管道內可燃介質作取樣檢測分析,動火持續時間較長或有可能發生工況變化的應定期進行檢測分析,并做好記錄??扇細怏w含量符合安全動火要求的檢測報告是開具動火作業許可證的主要依據。


            5.裝置動火現場不得搭設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確有需要,須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6.高處動火作業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應對地溝、閥門井、下水井進行水封處理,對低層的設備、管道、閥門、儀表等應采取遮擋或封閉措施。


            7.明火作業周圍必須清除一切可燃物,作業周圍不允許排放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


            8.施工現場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間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曬或接近火源。


            (四)電器和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要求


            1.檢修作業現場要保證漏電開關、電纜、用電器具完好。


            2.臨時用電的配電器必須加裝漏電保護器,其漏電保護的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必須滿足上下級配合要求。


            3.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4.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不超負荷使用。


            5.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箱、盤要有防雨措施。用電線的裝、拆必須由電工負責作業。


            6.放置在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箱應掛設“已送電”、“已停電”等標志牌。


            7.電焊機接線要規范,電焊把線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線及二次線絕緣必須完好,不得將裸露地線搭接在裝置、設備的框架上,不得穿過下水或在運行設備(管線)上搭接焊把線。


            8.臨時用電線路架空布線時,不得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區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嚴禁用金屬絲綁扎,臨時用電的電纜橫穿馬路路面的保護管應采取固定措施。


            9.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屬設備內作業的臨時照明燈電壓不得超過12V,嚴禁使用碘鎢燈。


            10.起重、吊裝作業,須按安全技術規范嚴格執行。


            11.載重車輛、25噸以上吊車進入現場,原則上只允許停在檢修道上,嚴禁壓壞地下設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12.對立體交叉作業、大型吊車作業現場,施工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


            13.嚴禁用生產設備、管道、構架及生產性構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與其它設備、容器、管道、閥門、電線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以免造成碰撞、損壞。


            14.腳手架材料和腳手架搭設須符合規范要求,經施工單位檢查驗收合格并掛有準許使用的標識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腳手架作業時應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15.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施工作業上方的牢固構件上,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


            16.禁止高空拋扔物件、工具和雜物,工機具、材料、自行車和工業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點擺放。


            三、檢修前的安全要求


            (一)裝置檢修前的準備工作


            1.裝置停工后交付檢修前,應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相關單位對裝置停工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各檢修單位安全負責人按停工和檢修方案組織全面檢查,并做好裝置檢修前的各項安全準備工作。


            2.裝置現場下水井、地漏、明溝的清洗、封閉,必須做到“三定”(定人、定時、定點)檢查。下水井井蓋必須嚴密封閉,泵溝等應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3.須對裝置內電纜溝做出明顯標志,禁止載重車輛及吊車通行及停放。


            (二)裝置檢修前須切斷進出裝置物料,并退出裝置區


             1.應將物料全部回收到指定的容器內,不允許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物料。


            2.不得向大氣或加熱爐等設備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氣體。


            3.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排放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標準。


            4.具有制冷特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線等設施,停工時要先退干凈物料再泄壓,防止產生低溫損壞設備。


            (三)檢修裝置須進行吹掃、清洗、置換合格


            1.設備容器和管道的吹掃、清洗、置換要制定工藝方案,指定專人負責,有步驟地開關閥門。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蝕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須進行徹底的吹掃、置換,使內部不含有殘渣和余氣,取樣分析結果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置換過程中,應將各設備與管線上的閥全部打開,保證蒸汽、氮氣和水等介質的壓力和蒸塔、蒸罐時間,防止短路,確保不留死角。


            4.吹掃置換過程中,應禁止明火作業及車輛通行,以確保安全。


            5.吹掃前應關閉液面計、壓力表、壓力變送器、安全閥,關嚴或脫開機泵的前后截止閥及放空閥,防止雜質吹入泵體。應將換熱器內的存水放盡,以防水擊損壞設備。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擊,確保吹掃、置換質量。


            (四)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須按檢修施工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圖,執行加、拆盲板作業。


            3.加、拆盲板要編號登記,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須符合工藝壓力等級的要求。


            5.與運行的設備、管道及系統相連處,須加盲板隔離,并做好明顯標識。


            6.對槽、罐、塔、釜、管線等設備容器內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其出入口或與設備連接處應加裝盲板,并掛上警示牌。

            四、檢修期間的安全要求


            (一)裝置檢修施工期間各級安全負責人、專(兼)職安全人員必須到裝置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監督。對各個作業環節進行現場檢查確認,使之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二)對裝置現場固定式(可燃氣、H2S、CO、NH3、Cl2及其它有毒有害氣體等)報警儀探頭,要進行妥善保護。


            (三)對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設備、管線等施工作業時,須使用防爆(如:木、銅質等無火花)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四)打開設備人孔時,應使其內部溫度、壓力降到符合安全要求,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放料排渣閥門,待確認內部沒有殘存物料時方可進行作業,要防止堵塞現象。人孔蓋在松動之前,嚴禁把螺絲全部拆開。在拆卸設備之前,須經相關人員檢查、確認后,才允許拆開,以防殘壓傷人。


            (五)禁止使用汽油或揮發性溶劑洗刷機具、配件、車輛和洗手、洗工作服。嚴禁將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質排入下水道、明溝和地面。


            (六)對損壞、拆除的欄桿、平臺處,須加臨時防護措施,施工完后應恢復原樣。


            (七)檢修現場設備拆卸后敞開的管口應嚴防異物落入,要有嚴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八)遇有異常情況,如物料泄漏、設施損壞等,應停止一切施工作業,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九)進入裝置檢修作業的機動車輛和施工機械,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特別通行證),車輛安全阻火設施齊全,符合國家標準,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按指定位置停放。

            五、檢修完成交付開車安全要求


            (一)裝置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是開車方案的組織者,對裝置安全開車全面負責。裝置開車前,應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相關單位對裝置進行全面系統地開車前檢查,并簽字確認。


            (二)確保裝置檢修所有項目已完工,尾項和存在問題已整改落實,并得到驗證確認。


            (三)已對崗位人員進行上崗培訓和安全交底工作,并經考試合格。


            (四)裝置內通信、通道、通風、梯子、平臺欄桿、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勞動保護設施已處于備用、完好狀態。


            (五)安全閥、壓力表、報警儀和靜電接地、連接件及靜電消除器等設備安全附件完好、進入投用狀態。


            (六)裝置吹掃置換、貫通、試壓、試漏和氣密性試驗合格,安全裝置調試復位,機、泵等傳動設備須完成單機試運,每一步驟都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未經過試壓、驗收的設備、管道、儀表等不能投入生產,以確保設備安全投運。


            (七)確認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閉和隔離盲板拆裝、單向閥的方向正確。催化劑、吸附劑等裝填完畢。


            (八)凡需要投用的設備、容器、管道,必須達到安全使用條件,各銘牌證件齊全。


            (九)進料前,確認水、汽、風、電進裝置,投用所有儀表、流程圖及控制點進行核對,對現場所有控制閥進行開關信號確認,保證所有控制閥均正常。


            (十)現場下水井、地漏、明溝必須保持通暢,并做到定人、定時、定點檢查。明溝、平臺、設備、管線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須沖洗干凈,避免開車過程中出現意外。


            (十一)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暢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堆放物品、擺放施工機具等,所有障礙物已清理。


            (十二)開車場地嚴禁存放爆炸物,從嚴控制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資的貯存,遇有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


            (十三)裝置開車后,按開車方案進出裝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閉設備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須按工藝要求進行置換,分析確認合格后,方可再引開車介質。


            (十四)接受物料時應緩慢進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現沖擊或水擊現象。接受蒸汽時要先預熱、放水,逐漸升溫升壓。


            (十五)引易燃易爆物料時,嚴格控制動火作業、車輛通行。


            (十六)裝置開車應做到不跑、不冒、不竄、不漏,不隨地排放余氣、殘渣和化學品。垃圾廢物料等應集中堆放、處理。


            六、附則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本文標簽:企業安全評價 企業安全檢測機構 安全檢測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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